十二、施工中,遇到以下情况必须首先办理安全作业票,制订安全技术措施,施工技术负责人到场指挥:1、 起吊重量达到起重机械额定负荷的90%及以上;2、 起吊精密物体或起吊不易吊装的大件,或在复杂场所进行大件吊装;3、 起重机械在输电线路下方或其附近工作;4、 两台及两台以上起重机械抬吊同一物件;5、 爆炸品、危险品必须起吊时。十三、两台及两台以上起重机械抬吊同一物体时:1、绑扎时应根据各台起重机的允许起重量按比例分配负荷;2、在抬吊过程中,各台起重机的吊钩钢丝绳应保持垂直,升降、 行走应保持同步;各台起重机所承受的载荷不得超过本身80%的额定能力。十四、有主、副两套起升机构的起重机,主、副钩不得同时开动。但对于设计允许同时使用的专用起重机除外,并遵守第十三条规定。十五、起重机严禁同时操作三个动作,在接近额定负荷的情况下,不得同时操作两个动作。动臂式起重机在接近额定负荷的情况下,严禁降低起重臂。十六、未经企业机械管理部门同意,起重机械各机构和装置不得变更或拆换。
起重吊装作业前应详细勘察现场,按照工程特点及作业环境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经 企业技术负责人审批,其内容应包括:现场环境及措施、工程概述及施工工艺、起重机械的 选型依据、起重扒杆的设计计算、地锚设计、钢丝绳及索具的设计选用、地耐力及道路的要 求、构件堆放就位图以及吊装过程中的各种防护措施等。 11.1.3 起重机械进入现场后应经检查验收,重新组装的起重机械应按规定进行试运转,包括 静载、动载试验,并对各种安全装置进行灵敏度可靠度的测试。扒杆按方案组装后应经试吊 检验,确认符合要求方可使用。 11.1.4 汽车式起重机除应按规定进行定期的维修保养外,还应每年定期进行运转试验,包括 额定荷载、超载试验,检验其机械性能、结构变形及负荷能力,达不到规定时,应减载使用。
塔吊安全装置:一、塔吊操作安全要求(1)塔吊司机和信号人员,必须经专门培训,由有关部门发给合格证,而且注意司机所学习塔型是否与实际操作的塔型一致。(2)实行专人专机管理,机长负责制,严格交接班制度。(3)新安装的或经大修后的塔吊,必须按说明书要求进行整机试机运转。(4)塔吊距架空输电线路应保持安全距离。(5)司机室内应配备适用的灭火器材。二、塔吊的保险装置(1)吊钩保险装置:防止在吊钩上的吊索,由吊钩上自动滑脱的保险装置。即在钩头开口处安装一压紧弹簧片,将开口封闭,此弹簧片只能往下压开,放入吊索后不能向上翻出,可防止吊索自动脱落。(2)卷筒保险装置:防止钢丝绳因缠绕不当越出卷筒之外造成事故的有效措施。其作法不一,主要是在卷筒外焊接一个钢筋笼罩,限制钢丝绳只能在卷筒范围内移动。(3)固定式基础:挖坑槽深为600mm,在灰土上浇混凝土,表面平整,有防水和接地保护措施。三、塔吊接地安全防护安装塔机不得采用铝导体和螺纹钢作接地体或地下接地线。用螺栓连接的导线必须有一个端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