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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是金融监管机构必须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实施金融监管,即金融监管必须有明确的法律授权,通过立法赋予监管机构必要的监管权力,并为其提供有效行使这些权利的法律保证,从而体现银行监管的公正性、权威性、强制性;
(四)我国商业银行的审慎经营规则
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是投资银行最本源、最基础的业务活动,是投资银行为企业或政府机构等融资的主要手段之一。
第四章 商业银行经营与管理
资产清算业务是中央银行的主要中间业务,这类业务可以划分为:
(4)清查、核实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运输工具等各项固定资产的实存数量与账面数量是否一致。
(三)第三阶段:1992--1997年,形成了银行、证券、保险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管理体制的雏形。
商业银行的经营是指商业银行对所开展的各种业务活动的组织与营销。
C.货币金属论
1.监管主体独立性原则
资产清算业务是中央银行的主要中间业务,这类业务可以划分为:
单位纸币所代表的价值量以国家规定的法定含金量来表示。这种货币制度下汇率的决定基础,从本质上来说是各国单位货币所代表的价值量;从现象上看是各国单位货币的法定含金量或购买力。
(四)公共物品供给的制度结构
第一,实现金融业经营活动与国家金融货币政策的统一。
世界各国政府都赋予货币当局主要是中央银行干预外汇市场,稳定汇率的职责。有的国家为此还专门设立了“外汇平准基金”。
第十章 金融风险与金融危机
中央银行的性质是:中央银行是金融管理机构,它代表国家管理金融,制定和实行金融方针政策,主要采用经济手段对金融经济领域进行调节和控制。中央银行是一国最高的货币金融管理机构,在各国金融体系中居于主导地位。
在产品经济条件下,货币需求强度较低,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社会公众的货币需求强度较高。
二、中央银行的性质与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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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中央银行的独立性——相对独立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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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这里考察的只是实行流通手段职能的货币量,而没有考察与整个再生产过程密切相联系的储蓄、投资、资本运动等引起的货币需求,甚至连同商品交易有关的信用交易、转账结算也排除在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