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关于消防工作的方针、原则和责任
方针:预防为主、防消结合。
原则: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
02、关于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
1.规定单位消防安全职责
(1)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制订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制订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2)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
(3)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检测记录应当完整准确,存档备查。
(4)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保证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5)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6)组织进行有针对性的消防演练。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2.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职责
除履行单位消防安全职责外,还应履行下列职责:
(1)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实施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2)建立消防档案,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防火标志,实行严格管理。
(3)实行每日防火巡查,并建立巡查记录。
(4)对职工进行岗前消防安全培训,定期组织消防安全培训和消防演练。
同时,《消防法》还规定,任何单位都有权对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执法中的违法行为进行检举、控告。
03、消防设计审核、验收和备案抽查制度
对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大型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以外的按照国家建设工程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自依法取得施工许可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消防设计文件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进行抽查;
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施工。建设单位在工程验收后应当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进行抽查;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使用。
04、公众场所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
(1)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前,建设或使用单位应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
(2)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该场所进行消防安全检查。
(3)对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直接给予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停产停业和罚款等行政处罚。
05、关于法律责任的规定
《消防法》设有六类行政处罚:警告、罚款、拘留、责令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执业(吊销相应资质、资格)。
依法消防设计审核的建设工程,未经依法审核或审核不合格,擅自施工的,责令停止施工,并处3—30万元罚款。
不按消防设计文件和消防技术标准施工,降低消防施工质量的,责令改正或停止施工,并处1—10万元罚款。
06、《行政处罚法》行政处罚原则和程序
原则:
①处罚法定原则。
②处罚公正、公开原则。
③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
④权利保障原则。
⑤一事不再罚原则。
行政许可的原则:合法,公平、公正、公开,便民,救济,信赖保护,监督。
07、加强防火检查,落实火灾隐患整改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进行每日防火巡查,并确定巡查的人员、内容、部位和频次。
公众聚集场所在营业期间的防火巡查应当至少每两小时一次;营业结束时对营业现场进行检查,消除遗留火种。
医院、养老院、寄宿制的学校、托儿所、幼儿园应当加强夜间防火巡查。
机关、团体、事业单位至少每季度进行一次防火检查。
其他单位应当至少每月进行一次防火检查。
08、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培训和疏散演练
(1)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对每名员工应当至少每年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训。
(2)公众聚集场所对员工的消防安全培训应当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
(3)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演练。
(4)其他单位至少每年组织一次演练。
09、《火灾事故调查规定》复核
当事人对火灾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可以自火灾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提出书面复核申请;
对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做出的火灾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向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书面复核申请。
10、注册消防工程师职业道德的特点
(1)具有实行消防法规标准的原则性。
(2)具有维护社会公共安全的责任性。
(3)具有高度的服务性。
(4)具有与社会经济联系的密切性。